(2017)冀050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沙河市。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与邢台市桥西区洛阳西村村民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洛阳西村邢汾高速大沙河桥与粉煤灰坝之间的9.2亩土地。2016年11月8日,王某雇佣工人使用铲车将租赁土地及附近土地铲平,将灌木丛毁坏。经认定,被毁坏土地性质为林地,被毁坏地面积共计21.14亩。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2月19日经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杨某、袁某、丁某证言、租赁合同、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邢台市桥西区农业局关于洛西村采砂毁林情况认定书及设计分布图、关于桥西区洛阳村南地块测量结果的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及其居住地司法局所作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延敏审 判 员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