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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特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纪和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55号申请人:纪和平,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纪和平因在“新锦程1”轮担任大副期间被拖欠工资448400元(人民币,下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7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锦程1”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新锦程1”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7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纪和平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纪和平登记的448400元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纪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游蔡墨书 记 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