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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凤英与蒋昌文、寿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英,蒋昌文,寿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658号申请人:丁凤英,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蒋昌文,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寿建云,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凤英与被执行人蒋昌文、寿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归还500元,申请人丁凤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凤英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民初100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