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市工人文化宫与被告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工人文化宫,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738号原告:黄石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黄石市工人文化宫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7层东半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080xr。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坚、戴锦明,均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石市工人文化宫与被告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工人文化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工人文化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石市工人文化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石市工人文化宫负担。审 判 长 黄 镔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