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焦蕾、张海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焦蕾,张海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豫0204民初1409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主任。住所地:开封市市民之家8楼。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焦蕾,女,汉族,1980年8月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张海燕,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焦蕾、张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七年���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