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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焦蕾、张海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焦蕾,张海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豫0204民初1409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主任。住所地:开封市市民之家8楼。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焦蕾,女,汉族,1980年8月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张海燕,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焦蕾、张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七年���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