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炳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炳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陈金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570号原告郑炳锋,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生,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四二环路麻园商住区RI-1小区G-4楼。第三人陈金彬,男,汉族,1986年4月8日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云南省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炳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第三人陈金彬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炳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炳锋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炳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郑炳锋自愿负担50元(已付),退还原告郑炳锋50元。审判员 寸卫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