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吴必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必昌,XX,杨超,谢开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吴必昌,男,1954年4月26日生,住清镇市。被执行人:XX,男,1989年6月1日生,住清镇市。被执行人:杨超,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清镇市。被执行人:谢开宇,男,1987年1月5日生,住清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必昌与被执行人XX、杨超、谢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按月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81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