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项利涛张立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利涛,张立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0号原告:项利涛,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立峰,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利涛与被告张立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利涛于2017年8月10日以选择法律关系有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项利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利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马相森人民陪审员 白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