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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项利涛张立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利涛,张立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0号原告:项利涛,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立峰,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利涛与被告张立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利涛于2017年8月10日以选择法律关系有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项利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利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马相森人民陪审员  白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