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堂与吕才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堂,吕才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46号之二原告:刘玉堂,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刚,沂南县依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才修,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刘玉堂诉被告吕才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吕才修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才修银行存款1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