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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沙俊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俊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916号原告: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668257105D)。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天壁楼。法定代表人:宋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丹,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沙俊杉,女,生于1984年9月30日,布朗族,普洱市思茅区人,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沙俊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沙俊杉自愿缴纳了费用,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后永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