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邢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军霞,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军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通安南路1888号恒昌万象天地小区8栋1单元1001室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