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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邢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军霞,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军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通安南路1888号恒昌万象天地小区8栋1单元1001室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