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715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封丘县南干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洪峰、张德方,系该社职工。被告:杨艳青,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艳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5元,由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