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雷刚与施文灏、徐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雷刚,施文灏,徐幼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161号原告:郑雷刚,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现暂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施文灏,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幼珍,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雷刚为与被告施文灏、徐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芳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雷刚、被告徐幼珍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施文灏以归还房贷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33万元,同时由其配偶徐幼珍提供担保并承诺会及时归还,如逾期还款承担利息及违约金等。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逃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幼珍又系保证人,上述债务理应由二被告承担。故诉请判令:1、二被告返还借款3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借款33万元实际没有交付。事发当天,原告等人到二被告家催讨之前借款,即(2017)浙0482民初1999号张伟勇诉施文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称1999号案件)所涉40万借款,由于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但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33万元,故要求施文灏出具1份金额为33万元的借据,并要求被告徐幼珍担保。由于时间已至次日凌晨,二被告无奈签字,同时迫于压力未能要回之前借据。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凭据1份。证明:被告施文灏于2017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由被告徐幼珍提供担保。2、结婚证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确系二被告本人签名,但该份借据系双方对之前借款及利息的总结,借款实际没有交付。对证据2,没有异议。本院依职权当庭出示2017年6月3日向原告所作调查笔录1份。原告陈述:2017年4月25日晚,原告等人在被告家向其催讨之前借款过程中,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施文灏33万元,并由被告徐幼珍提供担保。原告对上述调查笔录没有异议;二被告则认为案涉33万元借款实际没有交付。二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2,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调查笔录,原告关于2017年4月25日晚出借给被告施文灏33万元现金的陈述,本院不予认定,理由下文一并阐述。基于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施文灏曾向原告及张伟勇等人借款,被告施文灏已归还其中部分借款。2017年4月25日晚,原告等人至二被告家中进行催讨,并由二被告出具给原告1份借款凭据,金额33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记载借款金额为33万元的借据,据以主张出借给被告施文灏现金33万元,但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被告系一般普通朋友关系,被告施文灏曾向原告及张伟勇等人借款近40万元,据原告陈述,案涉款项系原告在向被告施文灏催债过程中出借的,何况期间还碰到其他债权人也向被告施文灏催讨借款,原告在明知被告施文灏有巨额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形之下,再次出借33万元,而且是现金交付,原告诉称被告施文灏因归还房屋贷款向其借款,即便还贷属实亦完全可以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原告的陈述明显不符常理。综上,本院认定案涉33万元的借贷事实没有发生。此外,原告等人到被告家讨债至深夜,虽然没有胁迫二被告,但无疑给二被告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二被告提出案涉借据系双方对之前借款的结算,并在原告要求下签字确认,更加符合客观逻辑。而双方之前的借款,本院已在1999号案件中作出裁判,现原告再行起诉,缺乏依据,其诉请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雷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郑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姬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