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营彬与何银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营彬,何银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948号原告:程营彬,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何银超,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原告程营彬与被告何银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程营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营彬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营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营彬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