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大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大卫,男,1984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2013年10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3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29日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永阁,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大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大卫及辩护人王永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赵大卫在××县黄某家,因与妻子黄爱卫离婚一事对其岳父黄某及岳母白某不满,并与黄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大卫用砖头击打黄某头部一下,并用拳头击打黄某头面部及身体数下,白某报警后,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八里罕卫生院的救护车将黄某及赵大卫、白某拉至八里罕卫生院。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大卫在八里罕镇卫生院楼内,故意将啤酒瓶砸碎用破碎的啤酒瓶扎白某头部数下;并用破碎的啤酒瓶将黄某手部划伤,致白某头皮创口累计达9.3㎝,经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黄某头部、背部及上肢损伤,经法医鉴定黄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汪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大卫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大卫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大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大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大卫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赵大卫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悔罪意识,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另外被害人具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赵大卫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赵大卫在××县黄某家,因与妻子黄爱卫离婚一事对其岳父黄某及岳母白某不满,并与黄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大卫用砖头击打黄某头部一下,并用拳头击打黄某头面部及身体数下,白某报警后,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八里罕卫生院的救护车将黄某及赵大卫、白某拉至八里罕卫生院。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大卫在八里罕镇卫生院楼内,故意将啤酒瓶砸碎用破碎的啤酒瓶扎白某头部数下;并用破碎的啤酒瓶将黄某手部划伤,致白某头皮创口累计达9.3㎝,经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黄某头部、背部及上肢损伤,经法医鉴定黄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因本案公安机关对赵大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内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作案工具啤酒瓶嘴一个。行政拘留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14日执行。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大卫赔偿被害人白某、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大卫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29日14时许,在××县卫生院楼内,赵大卫因琐事对其岳母白某、岳父黄某进行殴打,致使黄某与白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5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赵大卫是她二姑爷,但夫妻感情不合,2017年4月下旬经热水法庭判决离婚了,2017年4月29日中午,赵大卫到她家说儿子结巴了,让她们给治疗,还要30000元的保证金,赵大卫就同她丈夫黄某打起来了,赵大卫把黄某的头上打出好几个口子,报警后,民警出警时她大女儿黄爱民回来了,打了赵大卫一个嘴巴子,赵大卫和黄某被救护车拉到八里罕卫生院了。她给办理住院手续时,她正在一楼交住院费,赵大卫过来了,没说话,朝她头上打了一下,接着赵大卫就把她踹倒了,她倒地后,赵大卫还不停的打她头部,踹她头部,她大声叫喊,有人拉住了,她去急救室处理伤口,她听见急救室的门咣的一声就开了,赵大卫又进来了,对她们说:”你们这是拿命闹着玩呢,我打死你们。”她丈夫黄某把赵大卫弄到外面去了,给她处置伤口的大夫就报警了,黄某的手被啤酒瓶划伤了。3、被害人黄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29日下午1点多钟,赵大卫到他家说和黄爱卫离婚是他和他老伴白某从中挑拨的,还朝他要之前给黄爱卫的3万元,他和赵大卫就吵吵起来了,后来赵大卫用砖头打了他头部一下,并用拳头打他面部好几拳,白某报警后,八里罕卫生院的救护车把他和赵大卫都拉到医院。在八里罕卫生院二楼处置室的走廊里,他二姑爷赵大卫又用啤酒瓶把他的手划伤。4、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29日下午,他去八里罕卫生院,看见有个小伙子用啤酒瓶嘴把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扎伤了,他因为拉仗还把手割伤。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她是八里罕中心卫生院的外科护士。2017年4月29日,赵大卫在医院二楼处置室门前闹事来,并把处置室的门给踹开,还把人扎伤。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在卫生院大门东侧福香源超市西门旁墙垛处,有一堆深绿色玻璃材质碎啤酒瓶(未发现瓶嘴),在一楼西侧走廊地面上及楼梯上有大量新鲜血迹。在楼梯口的铁垃圾铲内发现破碎的啤酒瓶嘴,二楼东侧处置室的拖布桶内发现一枚啤酒瓶嘴。7、(宁)公(司)鉴(伤检)字[2017]68、69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8、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4月29日14时许,在××县卫生院楼内,被告人赵大卫因其离婚一事对其岳母白某、岳父黄某不满,故意用啤酒瓶将白某、黄某及拉仗人汪某扎伤,公安机关对赵大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作案工具啤酒瓶嘴一个。行政拘留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5月14日执行。9、(2015)宁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2013年10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3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1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大卫的到案情况及被告人赵大卫于2017年4月29日被行政拘留,经鉴定白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11、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大卫赔偿被害人白某、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不谅解被告人。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13、被告人赵大卫供述证实,2017年4月29日中午,因为他和他妻子黄爱卫离婚的事心情不好,他去存金沟乡格日勒图村九组他岳父黄某家,想问问怎么回事,在他岳父家他和他岳父黄某打起来了,他岳母白瑞英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后,他大姨子当着警察的面打了他一个嘴巴子,把他打蒙了,他醒来时在八里罕镇卫生院楼内,他觉得挺来气就在医院超市门口买了一瓶啤酒,将啤酒瓶磕碎,他拿着啤酒瓶嘴去了医院,在医院一楼大厅遇见的白某,他啥都没说,拿着啤酒瓶嘴朝着白某的头部戳了五下,他看见白某的头部出血了,随后白某就倒地了,他又踹白某后背两脚,这时有人拉架将他抱住了,把他手中的啤酒瓶嘴给抢了出去,他就去医院大厅外,过了一会他又到超市买了一瓶啤酒,将啤酒瓶磕碎到医院去看看白某伤什么样了,黄某等人不让他去,他就把抢救室的门踹开了,他又拿着啤酒瓶嘴朝他岳父黄某乱划拉来。啤酒瓶嘴还伤着拉架的一个男的手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卫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白某轻伤二级、黄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大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大卫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而引发,对被告人赵大卫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大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大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大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杜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