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太平与陈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太平,陈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61号原告:姜太平,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陈日,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太平诉被告陈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太平撤回对被告陈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太平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