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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太平与陈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太平,陈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61号原告:姜太平,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陈日,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太平诉被告陈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太平撤回对被告陈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太平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