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188号申请人: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47003-0法定代表人:姚松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8980302申请执行人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新2302民督5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683元,未付执行标的156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督54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