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春财、程以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财,程以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财。被执行人程以财,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财与被执行人程以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春财借款本金、诉讼费101150元及利息,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程以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101150元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