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某申请执行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安某某。梁某与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71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安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本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查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发现安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雯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