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凌云鹏、陈林木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云鹏,陈林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云鹏,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木,男,汉族,1947年9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凌云鹏因与被上诉人陈林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3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凌云鹏上诉称,本案系与杭州科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代持纠纷,目标公司杭州科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杭州市上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陈林木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为本案管辖地。鉴于凌云鹏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是股权转让和股东代持纠纷,系实体审理的范围。凌云鹏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