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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18号申请人刘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磊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磊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刘磊车辆损失费共计14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刘磊将向事故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不得再向事故第三方主张赔偿。三、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