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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洪、胡开平等人犯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男,四川省宝兴县人。1994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0月6日因诈骗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6月7日因盗窃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12月9日因犯窃取国有档案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华强,男,雅安市雨城区人。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西全,男,雅安市雨城区人。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开平,男,四川省宝兴县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川1827刑初14号刑事判决。李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俸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洪、原审被告人王华强、胡开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张西全。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6月的一天,李洪发现正在建设的灵关镇宝灵小区外放有两盘缠绕在线盘上的铜芯电缆线,便电话邀约王华强一起实施盗窃。当晚23时许,王华强驾驶车牌为川TR76**的面包车在灵关镇与李洪汇合后,二人将宝灵小区外工地上型号为YJV5×16的81米电缆线用手钳按每6-10米的长度剪断后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并将获得的赃款2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此次盗窃的81米YJV5×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34元。2.2016年7月的一天,李洪发现灵关镇苗溪电站院坝内放有缠绕在线盘上的铜芯电缆线,便电话邀约王华强一起实施盗窃。当晚23时许,王华强驾驶车牌为川TJC7**中华牌轿车在灵关镇与李洪汇合后,二人翻墙进入苗溪电站内,将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2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并由李洪电话联系胡开平驾驶其车牌为川TEQ1**的五菱面包车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260元���后,李洪、王华强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2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69元。3.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洪、王华强驾驶车牌为川TJC7**的中华牌轿车到灵关镇苗溪电站,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5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后,由李洪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350元钱后,李洪、王华强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5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62元。4.2016年7月的一天,李洪电话邀约王华强到灵关镇苗溪电站盗窃电缆线,王华强又邀约张西全一同前往。当晚22时许,王华强、张西全驾驶车牌为川TJC7**中华牌轿车在灵关镇与李洪汇合后,三人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2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并由李洪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350元钱后,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2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69元。5.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将灵关镇苗溪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球冠牌YJV22-4×240的17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5-1.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并由李洪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300元钱后,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5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7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56元。6.2016年7月的一天,李洪在宝兴县灵关镇苗溪电站内盗窃电缆线时,王华强、张西全驾驶川TJC7**中华牌轿车到该电站将李洪盗窃的6米球冠牌YJV22-4×70的电缆线拉走并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二人将获得的赃款1300元平分;李洪继续盗窃6米球冠牌YJV22-4×70的电缆线后,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36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1000元左右归李洪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2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24元。7.2016��7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王华强、张西全驾驶川TJC7**中华牌轿车到灵关镇苗溪电站,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冠牌YJV22-4×70的14米电缆线用钢锯按1-2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后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王华强扣除200元钱的油费后,二人将获得的赃款22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华强、张西全此次盗窃的14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62元。8.2016年7月的一天,王华强、张西全驾驶川TJC7**中华牌轿车到灵关镇苗溪电站,以同样的方法将该电站内线盘上型号为冠牌YJV22-4×70的19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1-2米不等的长度锯断后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扣除王华强的车费400元钱后,二人将获得的赃款28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华强、张西全此次盗窃的19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55元。9.2016年9月的一天,李洪发现宝兴县穆坪镇泸州佳苑小区停车场内有几盘没有使用完的铜芯电缆线后,电话邀约王华强、张西全一同实施盗窃。当晚,王华强、张西全来到宝兴与李洪汇合后,三人到该小区停车场内将线盘上型号为鑫电牌YJV5×16的75米电缆线用钢锯或钳子按每5-8米不等的长度锯断或剪断,并由李洪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75米鑫电牌YJV5×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02元。10.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李洪、王华强、张西全三人相约在宝兴县穆坪镇熊猫古城游客中心的施工工地将线盘上型���为营门牌5×16的97米电缆线用钳子按每8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后,由李洪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将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平分。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97米营门牌5×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53元。11.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洪、王华强、张西全相约,将灵关镇小渔沟小区内线盘上型号为俊达牌YJV4×120的182米电缆线用钢锯按每4米左右的长度锯断后,由张西全电话联系高某某驾驶川TX62**面包车将所盗的部分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大兴镇“俊华废旧收购经营部”出售,在付给高某某车费400元钱后,王华强、张西全将获得的赃款2000余元平分;李洪联系胡开平将剩余部分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余下赃款3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82米俊达牌YJV4×12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807元。1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李洪在国道351线宝兴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右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20时许从该隧道口开始,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YJV22/NH-1KV3×70的电缆线15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50的电缆线300米用钢锯按每4米左右的长度锯断后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30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2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50米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634元;30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5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174元。合计价值42808元。13.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李洪在国道351线老关口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左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26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35电缆线260米用钢锯按每4米左右的长度锯断后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南郊乡“鹏飞废旧物资回收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40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3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260米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566元;260米华旗牌YJV22/NT-I-1KV3×3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200元。合计价值46766元。14.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李洪在国道351线大渔溪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左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23时许开始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VV1×16电缆线1140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285米用手钳按每7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后��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芦山县龙门乡“岳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26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2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140米华旗牌VV1×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422元;285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77元。合计价值14999元。15.2016年12月10日,李洪在国道351线宝兴隧道内发现该隧道左侧线沟内布有铜芯电缆线,便于当晚20时许开始将铺设于线沟内的华旗牌VV1×16电缆线1357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300米用手钳按每7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同年12月14日21时许,李洪接着上次盗窃电缆线的位置,继续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华旗牌VV1×16电缆线1357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300米;两次盗窃电缆线后李洪均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的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对岩镇“李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两次共付给胡开平车���800元钱,余下的赃款50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胡开平两次盗窃的2714米华旗牌VV1×16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428元;600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42元。合计价值34170元。16.2016年12月18日20时许,李洪将国道351线老关口隧道内铺设于右侧线沟内的华旗牌ZC-TC90-1KV1×10的电缆线1360米,华旗牌YJV/NH-1KV1×25的电缆线680米用手钳按每7米左右的长度剪断后,电话联系胡开平将所盗电缆线运往雨城区对岩镇“李某某废品收购站”出售,在付给胡开平车费400元钱后,余下的赃款1800余元归其所有。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洪、胡开平此次盗窃的1360米华旗牌ZC-TC90-1KV1×10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54元;680米华旗牌YJV/NH-1KV1×25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1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634元。综上,李洪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219653元;王华强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72193元张西全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58328元;胡开平盗窃的电缆线共计价值198404元。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报损清单、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肖某某、唐某某、田某某、白某某、黄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任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四被告人的供述、前科材料等。原判认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其中,李洪单独或参与盗窃数额为219653元、王华强参与盗窃数额为72193元、张西全参与盗窃数额为58328元,胡开平参与盗窃数额为198404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洪、王华强、张西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洪多次盗窃作案,系惯犯、累犯,且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胡开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李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王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张西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胡开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五、责令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川TEQ1**五菱牌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川TJC7**中华牌轿车一辆发还车辆所有人刘某某;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李洪、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未退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李洪提出:1.第11笔盗窃的电缆线应为100米,不是原判认定的182米;2.原判认定的第12、13、14、15、16笔的盗窃数量与自己交待的数量存在特别大的出入,请求重新鉴定数量;3.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对原审判决无意见。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与���审判决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洪,原审被告人王华强、张西全、胡开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李洪盗窃数额219653元、王华强盗窃数额72193元、张西全盗窃数额58328元,胡开平盗窃数额198404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洪、王华强、张西全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胡开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洪所提“第11笔盗窃的电缆线应为100米,不是原判认定的182米”的意见���经查,报案人员的证言证实被盗电缆线断口处标注的米数分别为118米和300米,两者相减即为182米;同案被告人张西全供述在该次盗窃电缆的过程中,其与李洪、王华强共同锯断电缆34节,李洪本人供述每节长4米多。因此,报案人员所证实的被盗数量与被告人供述盗窃的电缆数量大体相当,能够相互印证,应予确认。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洪所提“原判认定的第12、13、14、15、16笔的盗窃数量与自己交待的数量存在特别大的出入,请求重新鉴定数量”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该五笔被盗电缆线的现场均进行了勘验,根据现场剩余电缆线断口处所标注的米数测算出每次被盗的数量,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的被盗电缆线数量与保险公司报损的数量、报案人员证实的数量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此外,侦��人员已经当庭说明在现场勘验中测算数量的过程和方法,且被盗电缆数量的确定并非专门性或技术性问题,故无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洪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李洪盗窃他人财物价值高达219653元的财物,且在犯罪过程中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具有累犯、前科、劣迹、多次盗窃等情节,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在充分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量刑适当。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