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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明星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明星,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尹明星,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明星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永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志刚给原告尹明星赔偿损失16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