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舒淼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舒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2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70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王舒淼,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舒淼酒后在石狮市振兴路五洲酒店停车场与代驾人员胡某因代驾价格纠纷发生冲突,胡某拦住被告人王舒淼不让其驾车离去。被告人王舒淼遂驾驶闽C×××××小汽车顶着胡某行驶至石狮市振兴路路口五洲酒店门口处,并下车追打胡某(无伤情鉴定),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舒淼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9.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王舒淼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其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舒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舒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舒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舒淼酒后驾车顶着他人行驶,具有一定危险性,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舒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