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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周红与肖成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肖成章,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12财保95号申请人:李秀香,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系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兆河,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秀香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兆河驾驶的×号机动车一辆(保全金额7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已在7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兆河驾驶的×号机动车一辆。保全金额7万元,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李秀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