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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静、周星伯与林学远、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周星伯,林学远,袁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民初2383号原告:刘静,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住仪陇县。原告:周星伯,女,汉族,1989年4月16日生,住成都市。被告:林学远,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生,住仪陇县。被告:袁源,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生,住仪陇县。原告刘静、周星伯与被告林学远、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静、周星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周星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4年8月30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归还2017年4月12日原告起诉被告产生的诉讼费并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30日,被告林学远、袁源从原告的亲人周德文处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因原告的亲人周德文在2017年2月告知有该笔债务的存在,原告与被告联系后,被告表示按照约定还款,2017年4月,原告的亲人周德文因病去世,以其名义的债权依法应由而原告继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起诉要求其偿还。被告方答辩称,被告在周德文处借款60万元属实,之后也一直在偿还利息,因被告工程款没有领取到手,因此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对于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4月21日的协议没有异议,被告同意还款,同意自2017年4月30起按约定的月息2%支付利息,之前所给付的利息不再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林学远于2014年8月30日在周德文处借到600000元,被告林学远对该事实予以签字认可。2、周德文因病于2017年4月6日去世,原告刘静系周德文之妻,原告周星伯系周德文之女,原告刘静、周星伯系周德文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周德文享有的债权。3、被告林学远与袁源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周德文的关系证明,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借条原件及取款回执、被告与原告在2017年4月21日达成的协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周德文向被告林学远提供借款600000元的事实。周德文与被告林学远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与原告达成的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林学远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袁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因此,被告林学远、袁源应当向周德文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本次诉讼之前产生的诉讼费等追要债务产生的费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学远、袁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静、周星伯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林学远、袁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培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