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7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欣凤与赵志华、李树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欣凤,赵志华,李树坤,李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249号原告:徐欣凤,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敬武、江明锋,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华,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树坤,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梅,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婕,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欣凤与被告赵志华、李树坤、李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欣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减半收取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