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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彬与被申请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惠治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彬,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96号之一申请人:文彬。被申请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治国。被申请人:惠治国。申请人文彬与被申请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惠治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惠治国名下总价值相当于30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被申请人惠治国名下持有的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我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453号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4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19日核准第三人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由乌亚红变更为惠治国的变更登记。故惠治国名下只持有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惠治国名下持有的陕西黎明置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止,该股权为轮候冻结。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12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娄 李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巩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