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晶晶与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晶晶,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4773号原告:宋晶晶,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教师,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福,天津市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住所地天津��河东区益寿东里*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晶晶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晶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福,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发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工资共计5万元;2、补发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调整津补贴7980元,防暑降温费562.4元,供热采暖住房补助2529元;4、2015年度,2016年度正常参与考核,恢复期间滚动晋级并补发因未晋级造成的损失1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恢复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的工龄。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派���所以调查情况为由要求原告去所里配合调查,并于当日对原告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又于2015年4月16日对原告采取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后原告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并递交申请说明情况,要求立即恢复工作,于2016年4月16日原告重新回到学校工作,并多次向校领导申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未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应恢复工资待遇,取保候审计入工作年限。天津市河东区益寿里小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受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处理,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75%发放给原告,但是原告一年内未到学校工作,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不用来上班,3月开始原告一直向被告请病假,交病假条,在4月10日区教委纪检组向学校转达原告被公安机关传唤了,原告之后仍请病假,直至4月16日,学校表示是因受到公安机关传唤,后原告未再送假条。被告计算少发原告工资50278.93元,供热住房补助每月281元,共计2529元,2015年-2016年调整津贴665元,合计7980元,2015年防暑降温费562.4元,这些款项未向原告发放。被告认为根据69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原告持有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被告应当为其补发相关待遇,但对于恢复工龄和考核根据文件的规定被告认为不应对原告参加年度考核,滚动晋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4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拘留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2日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宋晶晶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宋晶晶,我局正在侦查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且案件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被取保候审人宋晶晶,我局于2015年4月16日决定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2017年3月14日,原告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补发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工资共计5万元;2、补发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调整津补贴7980元,煤火费520元,防暑降温费562.4元,3、恢复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的工龄;4、2015年度,2016年度正常参与考核,恢复期间滚动晋级并补发因未晋级造成的损失1000元。审理中,放弃请求煤火费520元,增加请求,供热采暖住房补助2529元。2017年5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案字(2017)第2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现原告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注明是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不���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晶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