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存义与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义,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590号原告:杨存义,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武邑县。被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中段南侧。原告杨存义与被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存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存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存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计1076元,由杨存义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