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民委员会与李振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民委员会,李某2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法定代表人丛某,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村党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原告李某2之父),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上诉人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民委员会因与李某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梨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