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谢福勇与周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福勇,周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谢福勇,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周祖英,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谢福勇申请执行周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奇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