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楠与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楠,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463号原告:苏楠,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雪,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强,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苏楠与被告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在��理过程中,原告苏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楠因被告尹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楠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苏楠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秀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