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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一审王忠军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忠军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莱西市水集镇街道办事处朱翠村1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诈骗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强制措施2017年5月10日被���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59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忠军与张某在本市市北区金华路X号某酒店XX房间内吸食毒品后,王忠军趁张某进卫生间洗澡之机,盗窃张某的VIVOX6D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驾驶证、身份证、建设银行卡(62XXX27),当日王忠军多次从张某的银行卡内转走共计3000元人民币到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后被告人王忠军被查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王忠军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盗窃的手机已追回的情节,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二、责令被告人王忠军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张兆远。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