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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继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继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23号罪犯胡继峡,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江法刑初字第00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继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元。���期起止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胡继峡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继峡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继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胡继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继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