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跃凡、胡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凡,胡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周跃凡,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胡海兵,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跃凡与被执行人胡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内容。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洋��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4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夏洋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6)鄂1202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现查明胡海兵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彭亚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