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海霞与刘云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刘云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975号原告:陈海霞,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敏,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云民,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建安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41974102J。负责人:章勇警,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海霞诉被告刘云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海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霞以与刘云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霞撤回对被告刘云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5元,减半收取27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彭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陈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