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秋连与被告李晓雄、王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连,李晓雄,王清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803号原告:杨秋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衡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雄,男。被告:王清华,男。原告杨秋连与被告李晓雄、王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秋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秋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秋连负担。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