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泰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文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5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文,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文携带THULE双肩包10个,THULE手机壳31个,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并被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于2016年11月3日签收。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胡某文携带眼膜、面膜、乳液等化妆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并被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于2017年2月14日签收。2017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YSL圆管口红(4.5G/支)9支,YSL气垫粉底(14G/盒)3盒,KIEHL’S高保湿面霜(50ML/瓶)8瓶,KIEHL’S牛油果眼霜(14G/瓶)6瓶,KIEHL’S亚马逊白泥面膜(1420/盒)4盒,RAFA四轮按摩仪(0.5KG)1个。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319.74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文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2017年5月16日,胡某文自行前往皇岗海关缉私部门接受处理。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前两次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证书、偷逃税款核定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文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文为了赚取少量带工费,受雇帮助他人走私,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胡某文自行前往海关缉私部门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走私货物(品名、数量等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