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9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严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91刑���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石门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石门县,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8日期间,以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英塘村一出租���作为场地,提供麻将桌、麻将牌作为赌具,开设赌场,招引参赌人员到该赌场参与赌博活动。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8日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严某某及参赌人员彭某、黄某、银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查扣麻将桌3台、麻将牌3副、赌资人民币3097元。被告人严某某在赌场中抽水渔利共人民币9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有证人张某1、王某1、李某、魏某、罗某、许某、刘某1、王某2、唐某、黄某、彭某、银某、杨自上、张某2、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严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结合其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上述评判,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