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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788张海见与张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见,张勇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788号原告:张海见,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张勇建,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张海见与被告张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海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见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