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纪青亮、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纪青亮,王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1381X9。主要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青亮,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静,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被告纪青亮、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