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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祥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祥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23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宋明臣,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变更保全申请人(××):王秀红,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邹平县。被申请人:程祥培,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宋明臣、王秀红与被申请人程祥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王秀红鲁M×××××号轿车一辆。××王秀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秀红提交给本院的现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二、解除对××王秀红鲁M×××××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程祥培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