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岳江与蔡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江,蔡文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63号原告:岳江,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蔡文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岳江与蔡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江以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江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