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岳江与蔡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江,蔡文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63号原告:岳江,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蔡文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岳江与蔡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江以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江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