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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西江与郝大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江,谭学英,郝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2293号原告:董西江,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被告:谭学英,住敦化市。被告:郝大龙,住敦化市。原告董西江与被告谭学英、郝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董西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被告谭学英、被告郝大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万元及利息4500元(300元/月×15个月,时间计算2016年3月21日-2017年3月21日),合计34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谭学英的丈夫,被告郝大龙的父亲郝宝军(已去世),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万元,利息按1分计算,期限一年内付清,借款用于给被告2购置婚房,2017年3月21日借款到期当日郝宝军去世,事后,原告就还款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补充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日期是2015年3月21日,当时出具欠据是一年内付清,到2016年3月21日当天,郝宝军把利息还给了原告,又暂期了一年,将借据2015年3月21日改为2016年3月21日,我们的利息主张的是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谭学英承认董西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为借款人郝宝军已病故,自己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没有能力偿还。郝大龙辩称:不认可父亲用这个钱给我购置婚房的事实。我本人不是债务人,钱也不是我借的,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不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已故郝宝军借董西江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郝宝军于2016年3月21日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率按1分计算。借款到期后郝宝军只偿还一年的利息3600元。经双方合意,董西江又给郝宝军延期1年,期间郝宝军病故。本院认为,谭学英承认董西江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故对董西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为郝宝军在生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应由谭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董西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4500元,合计34500元。董西江要求郝大龙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谭学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董西江人民币34500元;二、驳回董西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谭学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谭学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