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德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德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岳翠兰,徐军焘,毛锦泉,陈洪根,徐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882号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6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钱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德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双阳村13、14组。法定代表人:岳翠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外商投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锦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55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翠兰。被告:徐军焘。被告:毛锦泉。被告:陈洪根。被告:徐瑛。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德翱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岳翠兰、徐军焘、毛锦泉、陈洪根、徐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勤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