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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建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珙县永富物流有限公司,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王培堂,汪建群,XX,汪建平,王海先,肖乾容,秦建洪,李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41-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培堂,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汪建群,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汪建平,女,汉族,1958年5月2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王海先,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肖乾容,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秦建洪,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李凤连,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川15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珙县永富物流有限公司、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王培堂、汪建群、XX、汪建平、王海先、肖乾容、秦建洪、李凤连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珙县巡场镇商业街住房(产权证号:XXXX**);秦建洪所有的珙县巡场镇商业街住房(产权证号:XXXX**);王海先所有的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芙蓉花园住房(产权证号: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