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XX良、张合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良,张合琴,聂文恩,聂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XX良,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张合琴,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文恩,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聂帅,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XX良、张合琴与被执行人聂文恩、聂帅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聂文恩、聂帅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盘县××镇××村对被执行人聂文恩、聂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聂文恩、聂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年不等刑罚,分别在贵州省安顺��狱、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均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