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涂序才、王谟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序才,王谟显,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涂序才,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谟显,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77号东方塞纳16号商住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58573。法定代表人:王谟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谟显、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谟显、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谟显、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