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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81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同江市丽江街南段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马明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崇辉,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向阳乡木材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补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以货币形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00000元的行政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告知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申请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青毅审 判 员 张清军审 判 员 张前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江烨函书 记 员 何 珊 搜索“”